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74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
陳芳惠
高鈺雯
上列原告與梁芳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111年11月30日前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3,380元,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、民事查 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惟原告迄今未補正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培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