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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81號
KSDV,111,訴,181,2022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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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81號
原 告 簡光惠
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
林若馨律師


被 告 洪世忠
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
林于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為訴之追加變更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擴張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
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。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後,另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1,734萬2,790元(見本院卷第341頁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6萬4,680元,扣除先前已繳納5萬9,410元,尚應
補繳10萬5,270元(計算式:164,680元-59,410=105,270‬元
)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。逾期不補正
,即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靜筠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秀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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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