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20號
原 告 王惠貞
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
被 告 吳恩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,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