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53號
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法定代
理人之法定
代 理 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
紹恩(原名洪閔恩)、洪富祥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為輔助原告
而聲請訴訟參加,惟聲請訴訟參加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,聲請人聲請
時未據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100
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