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931號
KSDV,111,補,931,2022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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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31號

原 告 李慶淳(即李精三之承受訴訟人)

李天華(即李精三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下列理由欄第二點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逕行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 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;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法定 代理人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 ,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同法第116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下列事項,致本件請求內容究為何, 尚有未明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並按請求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:
 ㈠請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若干元?並載明計 算式,如有相關證明資料,請一併提出。
㈡請陳報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。 ㈢請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各項訴之聲明可得受之利益金額分別為 若干元?並載明計算式,如有相關證明資料,請一併提出。 ㈣請陳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、高雄市○○區 ○○○路000巷00號房屋,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 若干元,並請提出相關佐據資料為憑(例如:鑑價報告、買 賣契約、系爭房屋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 登錄查詢資料等)。
㈤請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系爭建物地上權存在期 間為何?並載明起訖時點。
㈥經查系爭執行程序執行名義所載有拆屋還地及金錢債權二部



分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是否包含此 二部分?
㈦承上,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是否係就系爭執行名義中關於金 錢債權部分?如是,請陳明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關係?並請 陳報原告繼承李嘉年遺產範圍之金額為何?
㈧請陳報系爭執行名義中關於金錢債權部分計算至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起訴之日(即民國111年8月18日)之金額總計為何 ?並載明計算式,如有相關證明資料,請一併提出。三、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於111年9月1日以111年 度救字第1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,嗣原告就該裁定提起抗告 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重 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,併此敘明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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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