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426號
KSDV,111,補,1426,2022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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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26號

原 告 洪福順
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
何宗翰律師
原告與被告呂金定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2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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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