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
原 告 洪福順
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
何宗翰律師
原告與被告謝緯衡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77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6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