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391號
KSDV,111,補,1391,2022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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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
原 告 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方國男
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
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兩造於國111年7月27日成
立之消費借貸關係於超過新臺幣(下同)2,737,980元之債權不
存在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262,020元(計算式:4,000
,000元-2,737,980元=1,262,02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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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