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85號
原 告 黃國維
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
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
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961號、11
0年度司執字第120018號、111年度司執字第96451號強制執行事
件,就原告所有之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8,000股(下稱
系爭股份)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3,600元(即系爭股份之鑑定價格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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