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投資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360號
KSDV,111,補,1360,2022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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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60號

原 告 沈威利


原告與被告趙晏笛等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93,66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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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