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
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
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
原告與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7
58,5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,6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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