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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336號
KSDV,111,補,1336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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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36號
原 告 蔡佳玉


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報酬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522,5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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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