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323號
KSDV,111,補,1323,2022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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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23號
原 告 黃美慈安鑫工程行

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
原告與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35,
3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1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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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