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
原 告 盧盛英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
原告與被告劉瑄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