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251號
KSDV,111,補,1251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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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51號
原 告 無極紫修殿警善堂

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
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
被 告 黃登山

黃鈞浩
黃識仲
黃熙
黃毓榕
黃俊燊
盧昭瑜
許金春
盧昭安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
地號土地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
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834,000 元【
計算式:(1057㎡+750㎡+900㎡+145㎡)×土地公告現值13,500元/㎡×
原告應有部分1/3=12,834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,99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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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