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卷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1年度,212號
KSDV,111,聲,212,2022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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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212號
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;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 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 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朱偉清之債權人,因朱偉清現有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424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(下稱系 爭事件)繫屬在案,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,為了解系爭事件內容,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為據,惟系 爭事件業經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 年7月6日具狀撤回起訴,且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 有系爭事件基本資料及當事人資料附卷足憑,自難認聲請人 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。又聲請人雖為朱偉清之 債權人,然此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且系爭事件卷宗內有 當事人之住居所等資料,涉及當事人之隱私,倘准許聲請人 閱覽,勢將嚴重侵害當事人之權益,殊非妥適。從而,本件 聲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,復未釋明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,其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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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