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免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職聲免字,111年度,151號
KSDV,111,消債職聲免,151,2022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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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曾瑞華(原名:曾淑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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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
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建豊
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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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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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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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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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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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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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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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俊嘉
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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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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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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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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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曾瑞華不予免責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。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,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,不在此限: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。㈡故意隱匿、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。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 實之債務。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,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,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。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,已有清算之原因,而隱瞞其事實,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。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,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,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,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。㈦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。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重大延滯程序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32條、第133條及 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7號受理, 於110年5月10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,本院於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,因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0年1 2月8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;嗣全 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(下同)0元,於111年6月2 1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 ,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。依前揭規定,本院應為債務



人是否免責之裁定。又本院函詢債權人陳述意見,債權人未 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,合先敘明。
㈡消債條例第133條
 1.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債務人免責前,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,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,適於清算程序者,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;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,消債條例第7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因此本件債務人於更生轉清算程序之情形 ,認定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之時。
2.債務人於110年9月15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收支情形  ⑴其於110年9月開始更生程序後,仍於健康長照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長照機構任居服員,每月收入約30 ,000元,業據債務人陳明在卷(本案卷第107頁),並有勞 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(本案卷第17頁)、債務人所提 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內頁以佐(本案卷第83至88頁),亦無領 取其他社會補助等情,有社會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第15至16 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本案卷第66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本案卷第65頁)、110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本案卷第24頁)在卷可稽,堪 認其於開始更生後目前每月收入約30,000元。  ⑵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
 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0年度 、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,341元、14,419元,其1.2 倍為16,009元、17,303元,以最近之111年度17,303元為債 務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,應屬適當。
 ⑶應受債務人扶養者即其配偶之必要生活費用   債務人主張負擔配偶劉輝發之扶養費,陳稱其配偶因腦中風 ,於110年8月出院,但入住養護中心,配偶每月支出30,000 元等語(本案卷第107頁)。
 ①經查,其配偶係34年生,於110年度無申報所得,名下無財產 ,曾因左側大腦中風等疾病住院,於110年8月18日出院,每 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補助3,879元等情,此有戶籍謄本(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,下稱更卷第142頁)、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(本案卷第89頁)、社會補助 查詢表(本案卷第27至28頁)、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(本案卷第35頁)等在卷可憑。  ②其配偶每月入住養護型長期照顧中心,現在每月照顧費用約2 6,000元,加計耗材費、復健巴士交通費等相關費用,每月



約30,000元,據債務人陳明在卷(本案卷第107頁背面、第2 07頁),亦有繳費單、耗材單據、交通費收據等為證(本案 卷第92至99頁),扣除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後,由 債務人與子女(更卷第92頁)共同負擔,債務人應負擔8,70 7元【計算式:(30,000-3,879)÷3=8,707】,逾此範圍難 認必要。 
 ⑷綜上,債務人自開始更生程序後,目前每月收入約30,000元 ,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7,303元及配偶扶養費8,707元, 尚有餘額3,990元,應堪認定。
 2.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(108年5月至110年4月)之收支情 形
⑴債務人於108年5月至109年8月在威務股份有限公司任小夜班 ,收入合計367,880元,同期間早上另於長江清潔有限公司 兼職(薪資存入長女之聯邦銀行帳戶),收入合計178,468 元;109年7月21日至9月25日於家佳興業社附設高雄市私立 家佳居家長照機構任職(薪資存入長女之聯邦銀行帳戶), 收入合計29,338元;109年10月1日起於健康長照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長照機構任居服員,109年10月 及11月實領收入各為15,634元、28,992元,109年12月至110 年5月每月實領收入分別為40,389元、30,479元、29,909元 、36,088元、32,999元,未領取補助或給付。  ⑵上情,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7 號卷,下稱調卷第4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 調卷第20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105至107頁)、租 金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108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 卷第138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更卷 第137頁)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函(更卷第47 頁)、存簿(更卷第67至69頁、第83至90頁)、長女之聯邦 銀行存簿(調卷第17至19頁、更卷第80至82頁)、威務股份 有限公司函(更卷第35至36頁)、家佳興業社附設高雄市私 立家佳居家長照機構陳報狀(更卷第128頁)、健康長照股 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長照機構陳報狀(更卷 第48至56頁)等附卷可證。
 ⑶則於聲請更生前二年(108年5月至110年4月)之可處分所得 合計為790,176元(計算式:367,880+178,468+29,338+15,6 34+28,992+40,389+30,479+29,909+36,088+32,999=790,176 )。
 ⑷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108年度至110年度各為13,099元 、13,099元、13,341元,1.2倍即為15,719元、15,719元、1



6,009元,則自108年5月至110年4月合計之結果為378,416元 (15,719×20+16,009×4=378,416)。逾此範圍,難認必要。  ⑸扶養費用支出
 ①配偶劉輝發於107年度至109年度無申報所得,名下無財產, 罹攝護腺惡性腫瘤而無業,原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補助3, 731元,自109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3,879元,前於96年11月 22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52,599元,因尚有保費未繳清,暫行 拒絕給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等情,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(更卷第70至71頁)、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(更卷第123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(更卷第63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117至121 頁、本案卷第27至28頁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122頁 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卷第138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更卷第137頁)、存簿(更卷第91 頁)、高醫診斷證明書(更卷第93頁)、大同醫院診斷證明 書(更卷第93頁背面)附卷可參。
 ②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108年度至 110年度各為13,099元、13,099元、13,341元,1.2倍即為15 ,719元、15,719元、16,009元,因債務人配偶並無另行租屋 之情事,是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 比例約24.76%計算,108年度、109年度為11,890元、110年 度為12,109元,扣除所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後,由債務 人與另2名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後,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 年(108年5月至110年4月)應扶養配偶之扶養費用總計各為 64,775元【(二年必要生活費用11,890元×20+12,109元×4- 老年年金3,731元×8-老年年金3,879元×16)÷3=64,775)】 。逾此範圍部分,難認必要。
 ⑹因此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之收入790,176元,扣除自己378,41 6元及配偶64,775元必要生活費用,尚餘346,985元。 4.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0元,低於該餘額346,9 85元,因此,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,應 可認定。
㈢消債條例第134條 
 1.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 案,有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,致 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進而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後段之 不免責事由等語部分(本案卷第67頁)。
 ⑴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債務人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 形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係指債務人有故意違反消債



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、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、第81條 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義 務、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、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 務、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、第102條第1項移 交簿冊、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、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、第 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 對於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時,法院始應為不免責 之裁定。此觀該條款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及107年12月26日 修正理由即明。準此,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縱有違反消債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如不是重大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,自非 可適用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裁定不免責(臺灣高等法 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)。  ⑵查,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,雖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致本件 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,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 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之事由,然僅能認有影響更生程序之 進行,尚難認有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(上開說明所列舉之 義務)致重大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,故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 ,即難憑採。
 2.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又主張債務人是否有變更要保 人、保單質借等情形,若有,其隱匿財產之行為即屬消債條 例第134條第2、8款情形(本案卷第67頁背面)。經查,債 務人已於聲請更生階段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為證(更卷第78頁 ),並無債權人所指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形。 3.此外,其他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 第134條各款之事由,另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,尚無合於消 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之情事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,應不予 免責。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,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 定程度後,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(如附錄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胡美儀
附錄
一、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: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




  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  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  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  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
 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  務,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%以上者,  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。
二、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,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 應受分配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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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健康長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江清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威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