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更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1年度,137號
KSDV,111,消債聲,137,2022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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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7號
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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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丁振益
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康隆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撤銷更生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,發見債務人有虛報 債務、隱匿財產,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 益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,並應同 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 )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康隆建於更生方案成立後, 未能依約清償而毀諾,又於民國110年8月4日新增登記不動 產,並未為相當之生活限制,因此聲請撤銷更生裁定等語。 三、經查:
 ㈠相對人前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其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,已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12月24日以1 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認可,聲請人為更生方案分 配程序之債權人,有聲請人提出之裁定在卷可稽(卷第9頁 )。
 ㈡惟依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,僅限於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 之翌日起1年內,債權人始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更生,而本 件更生方案於102年12月24日經本院裁定認可後,聲請人卻 於111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撤銷更生裁定,有本院收狀章 戳在卷可憑(卷第3頁),顯已逾上開規定所定1年期間,故 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胡美儀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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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