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1年度,102號
KSDV,111,消債清,102,202212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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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張啓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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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張啓禎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   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 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 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,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2號(該案卷下稱調卷)受理 ,於111年5月9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 算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。  ㈡關於聲請人之清償能力部分
 1.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均為新臺幣(下同)100 元(營利所得),名下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5,000元 、股數50股;至富邦人壽保單要保人為兒子張大桐;聲請人 自陳97年間因罹患「肺氣管阻塞」引發「過敏性急性氣喘症 」,自此無法工作,由兒子張大桐每月資助10,000元生活費 直到開始領取國民年金為止,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 紀念醫院(下稱長庚醫院)陳報聲請人經診斷為氣喘、慢性阻 塞性肺疾病,依聲請人病情評估,其若氣喘發作時可能會影 響其工作。
 2.聲請人自109年4月起迄今每月僅賴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



付4,898元及配偶張陳麗香(亦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,經本院 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受理在案)資助5,000元;前於98 年1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449,925元,未領有其他補 助或給付。
 3.上情,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(調卷第11至12頁)、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(本案卷第21頁)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 調卷第4頁)、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5頁)、戶籍謄本(調卷 第18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調卷第13至15頁 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調卷第21頁)、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6至8頁) 、信用報告(調卷第9頁)、租屋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第18 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第19至20頁)、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本案卷第32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(本案卷第33頁)、存簿暨帳戶交易明細(本案卷第 41至42、95至100頁)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(調卷第16至17 頁)、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函(本案卷第37頁)、長庚醫院 之診斷證明書及回函(本案卷第94、109頁)、聲請人陳報狀( 本案卷第39至40、92、105正背面、110至112頁)、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(本案卷第38頁)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函(本案卷第86至91頁)等附卷可參。  4.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、健康情形,認以聲請人每月所 得(含老年年金、配偶資助)共9,898元(計算式:4,898+5,00 0=9,898),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,堪屬妥適。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聲請人原主張每月支出11,46 8元(無房屋租金,調卷第4頁),後改稱為9,468元(本案卷第 111頁)乙情。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 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福部社 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,419元,1.2倍即 17,303元。又聲請人稱係居住於媳婦林美足名下房屋,未支 出房屋費用,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,即應扣除相 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(大約為24.36%)。依此計算結果, 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,088元為度【計算式:17,3 03×(1-24.36%)=13,088,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 入】,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,尚為可採。
㈣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9,898元,扣除個人必要支出9,46 8元後,尚餘430元。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,480,344元 (本案卷第35頁,調卷第32、33、36、35頁,包括:滙豐( 台灣)銀行、凱基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
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),以上開 餘額按月攤還結果,至少約須481年(計算式:2,480,344÷43 0÷12=481】始能清償完畢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美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書記官 胡美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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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