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小上字,111年度,108號
KSDV,111,小上,108,2022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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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小上字第108號
上 訴 人 黃士杰
被 上訴人 黃佩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
本院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5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
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日,在臉書網站 公開社團討論區以「有病就要看醫生啊,少在那裡嚇西嚇己 !」等語(下稱系爭言論)貶損上訴人名譽,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,經原審駁回上訴人第一審之訴。然被上訴人 於原審抗辯「正當防衛」即已「自認」有侵害行為,原審應 審酌「正當防衛」是否成立,而非被上訴人未抗辯之「適當 評論」,又原審未給予上訴人辯論之機會,即逕採該未經辯 論之事項為判決基礎,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;再被上訴人以 系爭言論對上訴人為人身攻擊,顯非以客觀態度、社會公眾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進行「適當之評論」,況上訴人亦非公眾 人物,所為言行態度無關公共利益,自非屬「可受公評」之 對象;另被上訴人稱上訴人「有病要去看醫生啊....」、「 喝醉的人最愛說〝我沒醉〞」之言論,且上訴人於原審亦陳稱 其係指上訴人真的有病等語,此屬事實陳述,而非意見表達 ,被上訴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,率爾指稱他人「有病」,本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任,原判決不採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 自認、不爭執事實為判決基礎,其認定違背辯論主義精神, 判決自屬違背法令;再依經驗法則及一般社會通念,系爭語 論為貶抑用語,原判決竟認為該用語未偏激不堪,原判決所 認,亦有違經驗法則,自屬違背法令等語,則原判決既有民 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之判決違背法令、違背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007號判例、經驗法則、辯論主義事由,爰提起本 件上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;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(下同)1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,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: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;所謂判決違背法令,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



或適用不當;而有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時,其判 決當然為違背法令;又當事人於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、 追加或提起反訴;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 禦方法;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;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為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判決 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、第436條之24第2項、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(同條第 6款則不在準用之列)、第436條之27、第436條之28、第436 條之29第2款、第4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本院之判斷
  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且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原審 判決有上揭違背法令之理由,認已具備合法要件。茲就上訴 有無理由,分述如下:
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主張正當防衛即為自認有不法侵害行為 等語,然所謂自認乃承認相對人所主張不利於自己之事實係 真實之行為也,然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抗辯正當防衛,亦未 承認上訴人主張之侵害其名譽之事實為真實,此有答辯狀在 卷可佐(見本院111年度鳳小字第547號卷<下稱鳳小卷>第31 -39頁、第87-93頁),上訴人此部分指摘,洵屬無據,不予 採認。
 ㈡上訴人另主張原判決認系爭言論為被上訴人所提意見及為適 當評論,有違反經驗法則等語,然原判決審酌被上訴人發表 系爭言論緣由及如附表所示雙方留言順序、內容(見鳳小卷 第13-17頁、第41-69頁),認被上訴人係表達個人主觀感受 、認知及提出個人意見,亦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,被上訴人 所為應屬適當之評論,且討論財產繼承之問題,亦屬可受公 評之事項;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「其有病」之言論, 應為事實陳述,被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云云,然此為原審 依職權認定之範圍,而原審依雙方所提證據,斟酌全辯論意 旨,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,並就事實而為說明 ,其認定於形式上並未違背法令,上訴人前開主張,要屬無 據,自不予採認。
 ㈢綜上所述,原判決所認並無違誤,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 回之。
四、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,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應由 上訴人負擔,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 款、第436條之32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9 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12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
法 官 鄭靜筠
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珮樺

附表(系爭貼文之留言串之留言)
⒈原告(即帳號「Shih Chieh Huang」)留言稱:「母親先跟父 親做剩餘財產分配,然後再與子女均分遺產。」。⒉網友「林文經」再留言稱「母親先分1/2,剩餘的5兒女+母親; 再分六份(含母親)均分,男女沒差別啦!」。⒊原告則於該則留言下標註網友「林文經」並回應「母親不是先2 分之1,不要亂教;另外還有遺囑分配財產才有特留分的問題 ,但同一順位的繼承人,特留分都是一樣。」。⒋網友「林文經」與原告二人即就財產繼承問題進行討論及留言 。
⒌被告(帳號「Patty Huang」)留言稱:「母親先分50%、剩下 的兄弟姊妹均分」。
⒍原告則於該留言下標註「被告」並回應「又一個亂教的。」。⒎網友「林文經」、「Si Yi」接續標註「原告」並分別留言「又 一個不敢露臉的!」、「疑 之前我在其他社團(免費律師) 問這個問題,因為遺產事情鬧得不可開交,最後採團友答覆做 結論。媽媽先拿一半,在分兒女。難道有不一樣答案?」。⒏原告即標註網友「Si Yi」並回應「你可以去看我按讚的回答。 或者你可以去看一下民法親屬編跟繼承編。」。⒐網友「Si Yi」再標註「原告」並回應「不過後來家人有找律師 (因為案外案差點鬧法院),律師也告知媽媽有配偶請求權, 先分一半,在跟子女均分。」。
⒑被告在網友「蔡孟甫」發言後標註「原告」並留言系爭言論( 即「有病就要看醫生啊,少在那裡嚇西嚇己!」)。⒒原告即標註「被告」並回應「我沒病啊。」。⒓被告又標註「原告」並回應「 喝醉的人最愛説"我沒醉"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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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