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扶養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11年度,1467號
KSDV,111,審訴,1467,2022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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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1467號
原 告 施亦旋

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
被 告 黃合申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扶養費,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家事事件,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,應 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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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