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保險字第28號
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
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
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
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宋意崴之破產管理人(即宋意崴之承
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4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正,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1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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