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11933號
KSDV,111,司票,11933,202212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933號
聲 請 人 王梅香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評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(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089,70
0元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2,000
元,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,000元,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
00元)。
二、具狀撤回票號RD0000000、SD0000000、RD0000000票據之聲
請(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,而非本票,核與票據法
第123條規定不符)。
三、具狀撤回發票人為陳世璞,面額新台幣50萬元之本票聲請(
該張本票發票地係屏東縣,非屬本院管轄)。
四、相對人黃評源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