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94年度,2199號
FSEV,94,鳳簡,2199,2005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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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94年度鳳簡字第2199號
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智玲
被   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,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事實摘要: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 月25日與原告簽定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原告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開設 相對帳戶循環用,計向原告借貸新台幣 (下同)150,000 元 。應按年息16.425% 按月清償本息。詎至91年3 月30日止, 尚有141,269 未清償,經催不理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,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三、法院判斷:
(一)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(二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、交 易紀錄表、通知函為證,被告未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,以供斟酌,依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。
(三)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未償之本金、利息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(四)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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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