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3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蔡綱原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6年度執字第10264號、106年度執聲字第2340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蔡綱原因犯竊盜等柒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開受刑人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;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 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,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,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。復按定應執行之 刑,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 規定裁定之,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,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 重複執行,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,此與定應執行 刑之裁定無涉(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
三、查受刑人蔡綱原因犯竊盜等7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宣告刑,且均經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 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,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 可稽,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另如附表編號1、2、4 、5、7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,然因與如附表 編號3、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,依前開說明,無 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併此說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廖明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附表:受刑人蔡綱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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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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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竊盜 │ 贓物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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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有期徒刑4月 │ 有期徒刑10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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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 105.04.21 │ 105年4月間某日 │ 105.04.2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機關年度案號│105年度偵字第12193號 │105年度偵字第12193號 │105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 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│ 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│ 105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│ 105.09.05 │ 105.09.05 │ 106.01.1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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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 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│ 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│ 105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 105.10.06 │ 105.10.06 │ 106.04.05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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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 不得易科、不得社勞 │
│罰金、社會勞│勞動 │勞動 │ │
│動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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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│105年度執字第15192號(│105年度執字第15192號(│106年度執字第6004號( │
│ 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編號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編號│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│
│ │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│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│刑2年2月) │
│ │年2月) │年2月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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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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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竊盜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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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有期徒刑4月 │ 有期徒刑10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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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 105.04.27 │ 105.06.09 │ 104.12.1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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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機關年度案號│105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 │105年度偵字第26894號 │105年度毒偵字第5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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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 105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│ 106年度審簡字第158號 │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│ 106.01.11 │ 106.02.24 │ 106.06.0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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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 105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│ 106年度審簡字第158號 │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 106.04.05 │ 106.04.26 │ 106.06.26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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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 不得易科、不得社勞 │
│罰金、社會勞│勞動 │勞動 │ │
│動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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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│106年度執字第6005號( │106年度執字第7220號( │106年度執字第10263號 │
│ │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│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│ │
│ │刑2年2月) │刑2年2月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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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7 │ (以下空白) │ (以下空白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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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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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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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 104.12.11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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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
│機關年度案號│105年度毒偵字第55號 │ 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│ │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│ 106.06.07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│ │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 106.06.26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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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 │ │
│罰金、社會勞│勞動 │ │ │
│動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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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
│ │106年度執字第10264號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