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、楊聿軒聲請本票准許強
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簽發 ,面額美金(下同)150,000元之本票1紙,到期日為111年1 0月19日,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14日持該本票向擔當付款人 提示竟未獲付款,請求就其中32,681.97元及其利息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,尚 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項規定,尚不得對發票人行 使追索權,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,應不准許,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