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312號
聲 請 人 陳沛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戴香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當事人適格之合法聲請狀(聲請人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)。
二、相對人陳戴香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