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92號
聲 請 人 張君寶
相 對 人 廖瑞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6,5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10月27日,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 110年4月29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 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16-8 71 全部 2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16-40 2 全部 建物︰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452 竹子腳段216-8、216-40地號 加強磚造3層樓房 一層:37.2 二層:51.8 三層:51.5 騎樓:14.4 合計:154.9 全部 光遠路2號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