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86號
聲 請 人 謝春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蓉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暨其上62
6建號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
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
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二、相對人劉蓉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