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75號
KSDV,111,司拍,275,2022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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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陳梅蘭


相 對 人 吳基萬

黃玲珠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㈠相對人吳基萬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 定新台幣(下同)4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清償日 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,㈡相對人吳基萬、黃玲珠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1,6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 清償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 月27日、111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,800,000元、800,000 元,並簽發本票2紙,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、11 0年11月25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本票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 鳳山簡易庭




            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一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    203-20 58 全部 吳基萬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782 竹子腳段203-20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:34.8 二層:38 合計:72.8 全部 吳基萬   鎮東路2巷24之9號 附表二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埤頂 1333-10 111 4分之1 黃玲珠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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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