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56號
KSDV,111,司拍,256,2022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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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張寶仁


相 對 人 游婷如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1,35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900,000元,約 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7月22日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一件、本票影本一件、借據及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203 小港區店鎮段一小段13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15層樓房 六層:108.73 合計:108.73 陽台:17.17 全部   康莊路82號6樓 備註:共有部分:店鎮段一小段00000-000建號 14,812.0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265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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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