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53號
KSDV,111,司拍,253,20221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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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53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劉兆奇
相 對 人 吳俞賢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㈠民國107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18,4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7年5月7日,㈡民國107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580,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5月7日,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三、嗣㈠相對人邀同案外人陳駿緯(原名:陳冠佑)為保證人於 民國107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⑴15,360,000元,⑵480,000 元,㈡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 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上開借款未依約 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 據影本2件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2  日 鳳山簡易庭



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水源     49-2 83.02 1分之1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837 水源段49-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04層樓房 一層:51.45 二層:51.70 三層:51.70 四層:51.70 突出物一層:26.02 合計:232.57 陽台:22.82 全部   覺民路233巷21弄28號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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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