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45號
KSDV,111,司拍,245,20221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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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侑成
相 對 人 何翁碧雲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3,36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2年10月3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,800,000元, 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 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 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 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三塊厝 四    1721 51 1分之1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881 三塊厝段四小段1721地號 加強磚造 002層樓房 一層:43.11 二層42.89 合計:86.00 全部   天津街152巷33號
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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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