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周美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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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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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
0地號土地(下稱鳳山土地)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中華民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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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;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
有存款及鳳山土地,而存款新臺幣(下同)23,515元、鳳山
土地公告現值14,000元(債權人對於由債務人自行繳納同等
公告現值未表示不同意見)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
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
先權之債權人完畢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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