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羅靜婷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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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翁 健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汽車1輛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郵政壽險)保單解約金、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銀泰佶公司)實體股票,於英屬百慕達商安達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紀錄、非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保戶、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、宏泰人壽及台
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分別已失效或停效無保單解
約金可領取、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
險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,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
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
統查詢結果表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、存
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證;其中汽車車齡已16年認無變價
實益,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,不予變價;而債務人
所有之銀泰佶公司實體股票,因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
市場買賣,變價不易,且觀其最近均無成交紀錄,若選任管
理人進行變價,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,爰不予變價。是
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新臺幣35
,303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
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
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
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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