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9049號
債 權 人 莊鈺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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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邱建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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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建誠於第三人永美投資有限公
司處之薪資及獎金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附之110年度綜合
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,該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0段00號9樓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