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33835號
KSDV,111,司執,133835,2022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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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3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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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劉明杰
債 務 人 周泰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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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周昆霖周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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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邱美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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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 周泰翊於第三人辰邦機械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 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宜蘭縣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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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辰邦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