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32314號
KSDV,111,司執,132314,2022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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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2314號
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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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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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光復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陳明債務人劉光復現無財產可供執 行,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 市湖內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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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