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2314號
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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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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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光復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陳明債務人劉光復現無財產可供執
行,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
市湖內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
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
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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