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1年度,132052號
KSDV,111,司執,132052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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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205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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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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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劉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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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執 行,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,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五良 有限公司,而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楠梓區,非本院轄區,揆 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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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