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30190號
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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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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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劉何敏㨗即劉耕成之繼承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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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劉何敏㨗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耕成之遺產
範圍內清償債務並表示債務人領有被繼承人劉耕成之勞工退
休金61,851元,因前開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遺產,爰聲請函
查債務人的郵局開戶資料,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勞動部勞工
保險局後,該局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以保退四字第1111035
1750號函表示被繼承人劉耕成的勞工退休金係匯到債務人指
定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),經查,前開帳號為臺中
水湳郵局(設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)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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