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275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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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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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谷文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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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,俾便執
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。經查債務人雖於高雄鳳山
郵局有開戶,然帳戶內僅有新台幣93元,此有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主張不予執
行。又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岡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津債權
,惟第三人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岡山區,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
查詢作業資附卷可憑。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
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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