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5012號
KSDV,111,司促,25012,2022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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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楊媖淑
債 務 人 晶鑽電訊企業行



兼法定代理 李佩綺

債 務 人 郭仁杰

周美卿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壹仟零柒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伍佰壹拾柒元、違約金新
台幣陸拾捌元。㈡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肆仟肆佰參拾捌元、違約金新
台幣伍佰柒拾元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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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