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王繹勛
債 務 人 吳日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,
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
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
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
,違約金收取以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