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418號
KSDV,111,司促,24418,2022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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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41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


債 務 人 蔡奇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蔡奇璋於民國108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8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
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
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
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
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
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
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44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8元 蔡奇璋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790% 002 新臺幣33710元 蔡奇璋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790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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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