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370號
KSDV,111,司促,24370,202212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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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蔡旭芳
債 務 人 張螢螢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止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
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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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