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240號
KSDV,111,司促,24240,2022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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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24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黃進坤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145,342元 104年7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暨自110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。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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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