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121號
KSDV,111,司促,24121,2022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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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12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劉淼
債 務 人 顏英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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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