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薛信明
債 務 人 江美華
羅文廷
羅育臻
一、債務人江美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參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江美華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
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羅文廷、羅育臻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