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651號
KSDV,111,司促,23651,2022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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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6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


債 務 人 謝耀天(原名:謝堯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累計27,344元正
未給付,其中24,528元為消費款;1,616元為循環利息;1,2
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111年度司促字第023651號附表
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28元 謝耀天(原名:謝堯天)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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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