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511號
KSDV,111,司促,23511,20221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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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


債 務 人 許文寧

許祖華

許祖毓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歐靜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
萬零貳佰貳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被繼承人歐靜蕙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死亡
,債務人為歐靜蕙之繼承人,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繼承歐靜
蕙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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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